案例分析丨“儿童手推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
发布日期:2022-08-02 10:33:15
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由其本人或者由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该被诉侵权人是否可以据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产品没有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只进入到运输、仓储环节,是否可以推定产品为公众所知?
2021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二审判决,撤销(2019)苏05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20,904元,被告二在20,904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摘要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抗辩事由,现有技术抗辩的行使也应遵循上述民法基本原则,被诉侵权人在有关抗辩事由中应当是善意或者无过错的一方,任何人不能因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
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系由其本人或者由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则该被诉侵权人不得依据该项现有技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否则将使得被诉侵权人因自身违法公开行为而获得利益,明显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和专利法立法精神。
本案中,……法瑞纳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环莘公司同意而公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违反合同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可责难性,基于前述有关民法基本原则,其不能依据该项现有技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法瑞纳公司二审提交的相关反证不能用于支持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般而言,产品只有进入市场销售环节,才可以推定为公众所知。运输、仓储等过程一般相对封闭,在运输、仓储等过程中,产品并不处于公众可以自由接触或观察的状态,并非公众想获知就能够获知。而负责运输、仓储的人员,即使对于交付运输、仓储的产品有所接触、甚至对所涉产品的技术方案有一定了解,因其对产品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保管、看护义务,也不能认定其属于专利法上的公众,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针对不特定人员的对外展示、宣传等公开产品及其技术内容的事实。本案中,法瑞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员存在针对不特定人员的对外展示、宣传等披露产品及其技术内容的行为,进而使得涉案产品及其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获知就能够获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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